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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案件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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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朱运德律师 发布时间:2007/8/28 阅读:1121


     深圳特区报

问: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是否从有立案号的当日算起?规定多少日宣判?

答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。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一个月。

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,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。

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,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。

审理期限是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,也可以说是有案号的时候起。(碧咸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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